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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心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内蒙古自治区心理学会,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Psychological Society,缩写:IMP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心理学工作者和心理学研究、教学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区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理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广大心理学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以促进我区心理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心理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心理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内蒙古师范大学国际交流中心161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区内外心理学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国内学术会议。

(二)组织心理学课题的研究工作。

(三)普及心理学学科领域的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发现并推荐人才。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译出版心理学书刊。

(五)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六)举办心理学培训班、讲习班。

(七)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有关心理学的课题,发挥心理学咨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八)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担心理学科技成果、心理学仪器及其他心理学产品的鉴定。

(十)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学领域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心理学文献和标准的编审以及相关项目的论证评估。

(十一)按照规定经批准,对在心理学科研、学术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成就的会员,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名誉会员。个人会员是本团体组织的主体。

1.普通会员:具有心理学本科学历的心理学工作者;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心理学工作3年以上,并有一定工作成绩的心理学工作者。

2.学生会员:心理学教学和研究机构中就读的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研究生指国家统招的研究生,不包括在职攻读学位的学生。

3.名誉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区友好,并愿意与本团体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及香港、澳门、台湾的心理学专家、学者,由本人向本团体申请,经本团体两名会员推荐,由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名誉会员。外籍和港澳台会员可优惠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团体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和港澳台会员。

(二)团体会员是具有一定数量心理学工作者的心理学研究、教学单位及与心理学有关的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心理学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本团体两位会员介绍和单位推荐(含专业分支机构和接受本会委托的其他心理学会);

(二)向本团体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团体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本团体的活动计划;

(十)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一)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心理学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实际工作和活动的心理学工作者。理事会成员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应不少于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任期不超过2年。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通过的会费标准报相关部门备案。本团体开展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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