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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概况
内蒙古畜产品加工研究会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全称为:“内蒙古畜产品加工研究会”。英文译名为:“Research Association of Animal Products Processing of Inner Mongolia”,缩写为:“RAAPPIM”。

      第二条  本研究会是由全区各级大学、研究所、事企业单位研究人员自愿结成的学术型、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条  本研究会的宗旨是:在畜产品加工行发挥协调、咨、服作用,助政府行行管理、维护和行的合法益,推我区畜产品加工业健康展。本研究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加强党对学会和科技工作者的领导,在本学会设立中国共产党内蒙古畜产品加工研究会支部委员会(兼合式),政治领导和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按照专兼结合的办法配备党务工作人员,配合和组织做好学会党建工作。

      第五条  本研究会接受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研究会住所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调和推动畜产品加工业的改革、展;

  (二)本研究会根据畜牧业养殖、乳肉蛋加工技术、咨等行业发展需要,成立相的分支机构。

  (三)调查研究国内外畜产品加工业及相动态趋势政府制定行政策、法划等提供咨和建

  (四)及反映行业动态、信息,及时向有反映会要求、意和建维护的合法益,协调系; 

      (五)制定施畜产品加工行为规范,建立行自律机制,造行内部争的良好境,维护整体利益; 

     (六)组织开展技,快速传递、加工、市、科技等方面的情、信息、经验组织开展国、国内专题会、学术讲座、学术交流、科普等活 

     (七)组织开展行,提高行 

     (八)组织和行业间的技经济合作; 

     (九)展与国内、外同行社会体、企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对经济、技合作与交流; 

     (十)承政府及其它机构委的事 

     (十一)组织开展行公益事及有益于研究会的其它活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研究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会:凡承本研究会章程,具有法人格,在本行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畜产品加工相的管理、生经营、科研、教学、宣、服等的行政、事、企业单位、社会体可申入会;  

    (二)个人会:凡承本研究会章程,从事畜产品加工相的管理、生经营、科研、教学、宣、服等的工作人及个体劳动者,并具有一定专业和一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个人以及在校研究生可申入会;  

  第九条  有志于推动自治区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社会知名人士可以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其他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研究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研究会提供真实可靠的个人信用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研究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以外其他省、市、自治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从事畜产品加工与研究活动的人员也可以加入本会。

  第四章 加强党建工作

  第十六条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一)以理事会党员为主设立兼合式党支部,设书记和委员共3人,按程序报经内蒙科协科技社团党委批准并经本学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后,负责开展党的工作。

  (二)党支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会秘书处,认真做好日常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

  (三)开展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学会预算,从学会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能

  在认真执行《党章》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有关规定的同时,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中央、省委、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在学会建设中发挥政治核心、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

  2.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研究部署党群工作,推进党建工作创新,组织开展精神文明、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3.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带领会员党员和科技工作者在创新争先行动中勇于担当,奋发有为,以党建带动研究会各项建设不断发展;

  4.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通过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形式,加强会员党员的学习、教育和管理;

  5.支持学会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

  6.参与和监督执行学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章党纪党规;

  7.组织开展先进文化活动,及时发现、培养、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8.研究其它应由党支部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表决成立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审议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为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聘任或解聘名誉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四)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代表本研究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向理事长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经理事长授权,代表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研究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研究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于 2018129日内蒙古畜产加工研究会第七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自治区经纪人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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