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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2013年10月20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

   

20131020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简称:内蒙古老科协)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以全区离退休老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是党和政府联系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宗旨: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团结广大老科技工作者,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为自治区的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在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自治区科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70号内蒙古科协7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组织离退休老科技工作者积极参加服务“三农三牧”、服务工业化建设、服务社会发展等各项工作。

2组织离退休老科技工作者积极参加自治区重大项目的决策咨询。

3、组织离退休老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科技培训,普及科技知识,开展科技扶贫等活动。

4、组织老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对青少年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

5、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开展社会调查,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6、有条件的老科协,可依法兴办与章程宗旨相符合的各类经济实体,增强经济实力,促进老科协事业的发展。

7、建立离退休老科技工作者专家人才库,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荐人才。

8、按照国家规定,为本会会员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定工作。

9、表彰奖励先进老科技工作者和先进老科协基层组织。

10、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利益,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把老科协办成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11、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其中有:

1、各盟市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

2、全区性行业系统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

3、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

4、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条件:

1、团体会员:

1)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2)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具有法人资格或由所在单位推荐的团体;

2、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在一个组织内发挥作用,具有相当于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水平的老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团体会员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附团体主管部门的意见;个人会员须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经所申请理事会通过,即可接纳为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内蒙古老科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3、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所在团体,并交回会员证。1年无故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所在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4、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审议批准本会年度财务报告;

10、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

11、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十八条135678911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处理理事会授权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提出办事机构增设意见及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提出重大财务收支意见,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年终向常务理事会作本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5、组织起草内部管理制度;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和社会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3      10    2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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