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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植物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内蒙古自治区植物学会(英文名称:Botanical Society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第二条 本会是在由全区植物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非营利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我区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和组织广大植物学及相关学科的工作者,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植物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植物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81号,内蒙古师范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邮编01002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围绕植物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积极组织植物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促进相关学科间的渗透和协作;

(二)开展国际植物学科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植物学工作者及团体的友好联系;

(三)普及植物科学知识;

(四)围绕我区植物学科的发展,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反映植物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植物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植物学科发展的需要,密切注意国际植物学科的发展趋势,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高等院校毕业从事植物学研究、教学、生产及科技组织管理工作两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二)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从事有关植物学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三)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植物学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植物学工作者;

(四)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五)植物学及相关学科的在读硕士以上学生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申请,经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单位推荐;

(二)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原、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学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理事会换届每次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四)总结学术活动成果、表彰奖励先进;

(五)提出今后工作方针、任务和活动计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下届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九)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建议国家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以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为准。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未在其他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二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和挂靠单位的拨款;

(四)本会业务范围内举办各种科技交流、咨询、服务和展览等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若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         月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从修改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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