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从事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经营、使用、投资和监督管理、产品检测、认证咨询及教育培训的单位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维护会员权益,服务行业发展。响应党和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弘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共建美好家圆的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良好风气,以全面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为己任,积极探索和践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及合法权益,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
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自治区卫健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在地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陶利东街宇泰商务广场A座八层,邮编:010020。
第二章 职能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基本职能是范围是:中介、服务、维权、自律。
(一)向社会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消除影响行业发展的障碍;
(二)开展有关医疗器械行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政策,规范企业行为,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逐步建立诚信体系,公平公正地服务于人民大众,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质量规范的制定、修改、宣传和推广,开展行业资质管理工作;
(五)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接受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任务;
(六)组织开展区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调区内企业参与全国市场竞争与发展;
(七)开展相关各类认证、注册咨询及代理工作;
(八)组织医疗器械行业相关的法规、质量、技术及职业培训;
(九)组织行业内科技成果及产品的鉴定、推广工作,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协助会员企业依法申请专利,为会员单位争取相关科研支持及项目资金;
(十)进行行业统计,创办刊物,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咨询;
(十一)参与区内外政府采购及医疗器械的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合法经营的会员企业提供商机;
(十二)组织国内外展览会,研讨会,开展招商和产品推介等活动;
(十三)协助解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较大规模投融资:
(十四)积极组织参与行业科普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仅吸纳团体会员,有意愿参加协会工作或活动的个人,按照本协会章程有关专家、顾问的规定进行邀约、登记。一般从事医疗器械及相关产业研发、生产、经营、使用、投资和监督管理、产品检测、认证咨询及教育培训的法人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
(二)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从事医疗器械行业的生产、经营、研发、认证认可、教育培训等与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实体及个人。上述单位和个人必要时需具备合法资质,如法人实体需具备有效营业执照。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愿意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并完成本协会委托工作。
(五)依照本章程及有关规定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有关行业信息(包括网络及刊物资料);技术、政策、法规咨询;学术活动、学习培训等方面免费服务;
(四)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相关有偿服务;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七)依法依规进行生产经营或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可以在总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为总会会员,会员资格管理由总会秘书处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原因,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者应主动交回会员证书,否则本协会可通过媒体通告。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理事
第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单位从会员单位中产生,理事由理事单位负责人或授权指定其他人员代表理事单位行使理事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除具备一般会员入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自治区医疗器械相关行业有影响力或技术创新型的企业、机构。
(二)依照本章程及有关规定按理事会员标准缴纳会费。
(三)会员大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员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数30%比例,并按地区、界别协调分配名额。
第十八条 理事除享有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常务理事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所有活动;
(三)免费获得本协会可开展的所有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
(四)对本协会包括财务开支在内的所有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理事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行业内生产、经营或技术创新等方面做表率和榜样作用;
(二)遵守执行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完成本协会会长等有关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发展理事、理事退会、除名等事项同会员程序。
第五章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若干名,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原则是按地区、界别配置名额,名额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30%。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除享有理事权利外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副会长、会长人选候选人资格;
(二)协助会长、副会长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三)参与协会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除履行理事义务外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协会所要求的行业自律等方面做出示范带头作用;
(二)执行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选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酝酿提名,交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会长一般按会员、理事数量及界别设定名额。副会长名额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总数30%。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会长人选经常务理事会酝酿提名,交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 专家与顾问
第三十一条 协会专家一般是指包括在生物医学工程等医疗器械行业各专业领域有重要影响力和贡献的知名学者、研究人员;协会顾问一般是指在行业或协会发展、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或特殊能力,是行业和协会发展的必须人才。协会专家、顾问一般由协会会员、理事推荐,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聘任。协会专家顾问名额一般不超协会会员总数5%。
第三十二条 协会专家、顾问可列席参加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有关专题会议。专家、顾问在本协会会员大会或和理事会一般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协会专家、顾问主要职责是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提供有关咨询、建议,提出医疗器械领域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课题,提出课题项目的建议、意见等供协会理事会及领导层决策。
第三十四条 随着协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专家、顾问成员达到一定数量后,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可成立专家、顾问委员会。专家顾问委员会组成及有关制度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策,秘书处具体制定。
第三十五条 根据需要,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协会可为专家、顾问安排一定金额的职务津贴或劳务报酬。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授权秘书处审核理事、会员资格;
(四)审议会长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协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未能到会代表授权本协会秘书处或其他会员代为表决,视同到会。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由理事会作出决定,报请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厅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及所有理事负责。
第四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常务理事;
(三)决定本届秘书长、副秘书长、名誉会长、专家、顾问的产生办法;
(四)授权秘书处起草章程修正案;
(五)决定经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需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与理事会的日常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与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按界别、地区配置名额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一般不超过理事名额之30%,常务理事名额一般为奇数。
第四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行使如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名协会、副会长人选名单,并决定会长、副会长选举程序;
(三)审议经会长提名的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名誉会长、特邀理事、专家顾问人选名单。
(四)按照协会章程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五)决定会员、理事的吸收、增补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经会员大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经会长、常务理事会授权委托领导所分管领域具体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三)受会长委托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受会长委托代表协会出席各项重要会议、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及审批财务收支;
(四)提名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专家、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五)代表协会出席各项重要会议、活动,作为行业代言人,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共同愿望;
(六)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五十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本协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发展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均为专职。
第五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自治区有关医疗器械行业法规、政策,熟悉国家行业协会有关制度及工作职能;
(二)在医疗器械行业中有一定从业经历,有为协会服务的愿望和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十二条 秘书处及秘书长、副秘书长主要职权: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会长负责。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秘书长领导各副秘书长的工作,召集召开秘书长会议。
(三)负责组织有关制度、规定、会议决议、文件、工作总结、报告的起草工作。
(四)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协会其他工作人员,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负责有关会议、活动的安排和有关接待工作。
(七)负责协会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常务理事等协会领导之间的协调联系工作。
(八)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奖惩工作。
(九)秘书长领导各副秘书长通过分工合作保障协会运行机制通畅、高效,副秘书长支持秘书长履好职,管好家。
(十)处理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委托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十三条 随着协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经协会理事会决策可成立协会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关职责、程序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必要时可设名誉会长一名,名誉会长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酝酿提名,交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名誉会长一般由为协会做出特别贡献、德高望重的往届会长或副会长担任。
第五十五条 名誉会长履行主要职权如下:
(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二)参与协会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
(三)对协会重大决策和主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监督;
(四)对本协会所有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出席本协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委托的各种重大会议、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必要时可设特邀理事若干名,特邀理事一般从专家、顾问成员中产生,特邀理事在协会同其他理事享有同等权责,是理事会当然成员,具有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等理事的所有职权,特邀理事一般不需缴纳会费。
第五十七条 协会特邀理事人选须经三名以上理事推荐,并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特邀理事名额一般不得超过理事总额20%。
第五十八条 特邀理事一般由与本协会有直接业务关联的国家公务员、专家学者、相关社团代表等对协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力的人士担任。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在批准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会章程、理事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或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及协会终止程序
第六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4月15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2018年9月26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增补党建部分。) 。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