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内蒙古心理咨询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由我区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界或其他行业等愿意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的专业人员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群众性社团组织。具有跨学科跨行业的特点,是发展自治区心理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和提高全民心理健康水平和综合素质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是团结全自治区心理卫生工作者特别是在教育、医疗、社区、机关、企业、司法、团系统等领域中具有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等专业的人才,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科学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技术与方法,开展心理卫生教育、大力宣传普及心理卫生知识。为提高我区人们心理健康水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为我区心理咨询事业的发展服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本协会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内蒙古民政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心理咨询和治疗、培训、开展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发行。
㈠围绕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专业,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心理咨询的技术与方法,帮助有心理问题的人解除心理痛苦,提高生活质量,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及适应社会的能力。
㈡围绕心理咨询专业和心理治疗等相关学科专业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专业的发展。
㈢围绕心理咨询专业和心理治疗等相关学科专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专职和兼职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者,不断壮大心理咨询师队伍。
㈣聘请全国著名的心理咨询师和心理治疗进行专业学术交流,追逐国内、外心理咨询最新学术前沿,促进我区心理咨询专业的发展,配合我区精神文明建设。
㈤编辑、出版、发行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学术专著和科普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响制品。
㈥开设各类公益性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活动.
㈦促进民间心理卫生国际科技合作和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组织科学研究与考察 。
㈧反映心理咨询专业和心理治疗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㈨吸引境内、外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个人的捐赠,拓宽协会发展的经费来源。
(十)推荐心理卫生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领里取得优异成绩的专、兼职工作者及热心于心理咨询事业的社会有为人士。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包括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
第七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志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㈠会员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本专业,思想品德好。
2、具备相当学历,具有心理咨询资格和心理治疗资格或在各行业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员。
3、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4、其他科学技术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㈡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职称,并在心理咨询领域中具有学术威望,且在本学科发展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热心支持协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
㈢团体会员
凡热心支持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事业的学术、科研、教育部门或其它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单位。
㈣外籍会员
外籍心理卫生专家,热心本协会工作,对我区心理卫生事业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心理卫生学界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心理卫生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聘请为我协会会员及特约会员。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秘书处讨论通过即可入会。
资深会员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聘任。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并在本会备案。
外籍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由秘书处审核提出推荐名单,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授予证书。
第九条 各类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会员
1、享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2、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
4、优先在本协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5、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㈡资深会员
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外,可终身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并可免费获取本协会年度活动计划表,学术期刊和所在专委会论文汇编。
㈢团体会员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本协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各类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会员
1、执行本协会决议决定;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和所在专委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㈡资深会员
参加本会组织的对心理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
的论证咨询活动。
㈢团体会员与会员义务相同(略)。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团体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50%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务理事会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审批新建专委会和审批申办期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一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㈡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50%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㈣监督检查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会议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㈠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㈡政府资助;
㈢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㈣利息;
㈤其他合法收入;
㈥内蒙古自治区科协或其它单位或个人赞助的活动经费;
㈦境内、外友好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第二十九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提出,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内蒙古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到民政厅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3年 7 月 21 日经全自治区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