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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2018-05-29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学会的财务管理,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展开,根据国家有关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学会的实际,特制定内蒙古数字转化医学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会应按照国家有关民间组织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财务账簿,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完成财务年度预决算任务。

第三条 学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财会人员需持证上岗,有合格的资质,

第四条 学会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民间组织财务管理的规定,按规定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送年度决算和资金平衡表,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财务审计。

第五条 学会实行法人负责的原则,法定代表人对学会的财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二章 财务收入制度

第六条 学会的财务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费;

二、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三、自治区政府部门委托学会筹备的专项活动所拨付的经费收入。

第七条 财务收入原则:

一、学会的各项财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学会接受社会的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不能以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作为交换条件;

三、学会参加的各项学术、培训等活动所得的资助为合法收入,必须统一存入学会账户;

四、学会会费的收入,必须使用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交旧领新。

第三章 财务支出管理

第八条 学会财务支出包括:

一、业务活动费开支:学会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国家、自治区举办的相关活动所需经费,学会召开的年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接待费、办公用品费、资料费等;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学会工作人员的工资、聘用费、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租赁费、职教费等;

三、其它合理开支。

第九条 学会财务支出的原则:

一、学会召开各种会议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当地财政部门现行会议费用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以及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现行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系列标准和有关规定办理;

三、在学会兼职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待遇,应根据学会的经济情况和其在学会的工作量而定;

四、在学会中兼职的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不得在学会中领取工资和享受福利;

五、学会的外汇开支应主要用于出国业务考察费、学习费以及其他用于涉外活动的外汇开支。

第四章 货币资金、财务管理

第十条 学会货币资金往来,除要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办理现金收支结算业务外,原则上要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属于学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学会的银行账户中办理结算。

第十一条 学会的现金主要用于发给职工的工资、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等。财务要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学会应加强对财务的管理。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要登记造册,属于学会的财产,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学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间组织的财务管理规定,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学会的财务人员,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有权拒付。

第十五条 学会的财务工作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财务工作情况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学会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要按照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学会的银行账号不得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七条 学会财务人员的离职和调换,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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