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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三五”时期促进就业的意见
    2018-09-04    来源:内蒙古政府网,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三五”时期促进就业的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0号)精神,全面推进就业创业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强化各类政策协同机制,优化社会资本带动机制,完善就业创业服务机制,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就业形势综合监测机制,不断扩大就业规模,优化就业结构,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基本原则。“十三五”时期,全区就业创业工作要坚持总量与结构并重、坚持供需两端发力、坚持就业政策与宏观政策协调、坚持统筹发挥市场与政府作用、坚持普惠性与差别化相结合的原则,增强经济发展创
  造就业岗位能力,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加强重点群体就业保障能力,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能力,强化劳动者素质提升能力。
  (三)主要目标任务。
  ⒈就业规模稳步扩大。“十三五”时期,全区城镇新增就业125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扶持创业20万人以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局势基本稳定,就业扶贫任务全面完成。
  ⒉人力资源结构不断优化。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10.8年;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106万人以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比例为15﹕44﹕41;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65万人以上,技术技能人才短缺状况有效缓解。
  ⒊就业质量进一步提高。全区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6%以上,工资收入合理增长。
  二、坚持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增强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岗位能力
  (一)建立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推进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制定并实施扩大就业的财政、金融、产业等政策,建立健全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考核评估机制。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深入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推进呼包鄂协调发展及和林格尔新区建设,在打造新的区域增长极和经济支撑中扩大就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金融办、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列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按分工负责。下同)
  (二)发展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吸纳就业。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大数据云计算、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生物科技、蒙中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拓展就业领域。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方式,加快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催生更多微经济主体,开发新型就业模式。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健全就业、劳动保障等相关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大数据管理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
  (三)增强中小微企业和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扩大市场准入范围,落实降税减负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培育特色产业集群,带动更多就业。开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行动,不断拓展服务业发展的广度和深度,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门槛低的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和金融保险、节能环保、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规范化、职业化发展,开展自治区“百户十强”家庭服务企业和自治区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创建活动,每个盟市至少打造一个自治区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旅游发展委、文化厅、体育局、民政厅、内蒙古国税局)
  (四)拓展职业农牧民就业空间。加快发展现代农牧业,推进农牧业产业化、标准化和品牌化发展。依托农畜产品主产区和优势特色产业基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农畜产品加工园区,吸引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向园区集聚,创造更多职业农牧民就业机会。积极发展农牧业生产性服务业、农畜产品深加工和储运,推动发展互联网+现代农牧业,大力发展农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牧业、创意农牧业、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乡村旅游等新业态,加快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扩大职业农牧民就业规模。(自治区农牧业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五)健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支持劳动者以知识、技术、管理和技能等创新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实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政策,激发劳动者创业创新热情。推进差别化收入分配激励改革,实施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牧民、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基层干部队伍和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等城乡居民增收行动,提高劳动者就业收入水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牧业厅)
  (六)促进困难行业和重点地区稳定就业。通过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落实减税降费、加快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等综合措施,推动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转型发展,稳定用工需求。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待岗职工多、就业门路窄、失业风险大的困难地区,实施就业援助专项行动。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微企业发展,拓展就业空间。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促进就业行动,支持大小兴安岭林区接续替代产业发展,促进林区扩大就业再就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国资委)
  三、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
  (一)调动劳动者创业创富积极性。推动“放管服”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依法取消制约创业创新、束缚活力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创业内蒙古”行动计划(2016-2020),组织落实创客逐梦计划、创业领航计划、创业筑巢计划、融资畅通计划、青年创业计划、返乡农牧民工创业计划,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创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加大对初创企业的场地支持、设施提供、房租减免、住房优惠等政策扶持力度,降低创业成本。(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编办、工商局、金融办、商务厅、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团委、内蒙古国税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二)拓宽创业融资渠道。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多种形式的融资支持。发展风险投资、天使投资,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开展股权众筹试点,利用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做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合理增加贴息资金投入,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扶持更多劳动者创新创业。(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证监局、银监局、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三)提升创业服务能力。健全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创业实训基地和创业项目库,以及以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为支撑平台的“四众”创业市场建设,积极培育新型创业孵化模式。继续实施“以奖代补”项目,到2020年打造100个以上特色突出、功能完备、承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与区域优势产业高度契合的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培育一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创新型创业企业,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鼓励发展“互联网+创业”。组织实施创业培训计划,探索建立创业培训、创业模拟训练和创业基地实训“三合一”培训模式,健全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
  四、统筹做好重点群体就业,提升就业保障能力
  (一)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工作。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着力在科技含量高的智力密集型产业特别是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高质量就业岗位。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岗位,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体系,创新就业信息服务方式方法,注重运用“互联网+就业”模式,强化就业市场供需衔接和救助帮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强化创业指导、项目推荐、创业培训等服务。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打造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品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
  (二)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快建立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强化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对接,推进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基地建设,有序引导农村牧区劳动力外出就业、就地就近就业。加强嘎查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做好信息服务工作。围绕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农牧民工返乡就业创业,鼓励返乡农牧民工创办新兴农牧业经营主体,将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园纳入区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总体规划,打造一批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扎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工作,实行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精准援助引导转移就业,因人因需开展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劳务协作、“春风行动”、“春潮行动”、技能脱贫千校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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