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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概况
内蒙古食品经济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内蒙古食品经济研究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协助与指导下,由从事食品产业生产、贸易、加工、储运、研发、技术咨询等单位和从事上述工作的行业人士自愿组成承办的,全区性的、非盈利性的行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沟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在食品产业研究中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等作用。正确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时,进一步提高民族食品的研究和开发,达到整合区域资源、提升民族食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和目的。

 

第四条 本协会是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成立,并接受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 本协会总部设在内蒙古自治区首府 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探讨并大力发展内蒙古食品和民族食品相关理论;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参考意见。

 

(二)组织大型食品企业调研,了解、掌握国内外食品的科研、生产、销售情况和信息,为内蒙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获得新技术和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提供咨询。

 

(三)开展内蒙古食品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或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合作组织内蒙古食品、民族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科研等单位进行多形式、多层次、多学科的学习、考察、交流和宣传展销活动。

 

(五)协助食品管理部门制定、修订民族食品标准,开展社会监督管理。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单位及本行业的正当权益。

 

(六) 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以行之有效的方式促进本会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增强会员的自律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护会员的市场利益。

 

(七) 承办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与本协会有关的其它事项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按本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审查推荐,经本协会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本协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从事食品生产、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管理、科研的单位;经各盟市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同类社会团体均可入会。

 

(二)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对内蒙古食品生产、流通、加工、管理、科研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知名专家、教授、管理人员、经营人员、科研人员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给予协助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权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经常向本协会报告工作,做好本协会委托的工作,配合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四)及时提供本协会需要的资料和情况。

 

(五)不定期的开展食品研讨会,以促进内蒙古食品的提高和发展。

 

(六)有条件的团体会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本协会提供研讨会经费赞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个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二)研究处理本协会的重大问题;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拨款。

 

(三)会员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的赞助和捐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协会活动费:包括会议费、调研费、培训费、资料费、专家学者咨询费等。

 

(二)本协会专职人员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及福利等。

 

(三)本协会所属办公设施及用品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财务由秘书处管理,并按规定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提出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需修改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国家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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