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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概况
内蒙古沙产业、草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内蒙古沙产业、草产业协会。英文译名为:Inner  MongoIja  Sand& GIass TndustIy Association缩写IMSGI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致力于总结、交流、推进内蒙古沙产业、草产业的研究与开发,致力于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恢复生态、发展生产、提高农牧民生活和防沙治沙的社会责任。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以著名科学家钱学森院士的沙产业、草产业等第六次产业革命的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为努力方向,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推动林、沙、草产业发展,把内蒙古建设成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稳定屏障,为开创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做贡献。搞好普及宣传、学科研究、技术发展、经验总结、规范推动和名牌创建,开展自治区沙产业、草产业方面的信息汇集、政策咨询、决策建议和论坛交流、产业化运作的市场分析及试点示范等。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业务主管内蒙古林业厅和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学习、宣传钱学森院士的第六次产业革命的理论,培训沙产业、草产业方面的各类人才; 

  (二)对自治区沙产业、草产业方面的信息进行高层次汇集、分析和理论探讨; 

  (三)双向选择,应盟市旗县和企业要求,开展专题调研,提供咨询报告; 

  (四)以“生态小康论坛”等方式,组织区内外、国内外学术交流、成果发布、项目牵线搭桥等; 

  (五)发挥行业协会(争取)、非政府组织的民间社团优势,为自治区沙产业、草产业的政策规范、标准认定、预警设立等提供科学依据,发挥作用和影响; 

  (六)设立专项奖励制度,资助在沙产业、草产业研究与开发,生态治理、防沙治沙方面成绩卓著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七)编辑出版论坛、通讯等刊物。 

  (八)主办中国沙产业、草产业网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会活动,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行业、学科)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权力,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行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825日第三届第一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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