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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农学会章程》

  《内蒙古自治区农学会章程》(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为:内蒙古自治区农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Inner Mongolia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Societies ”,英文缩写为:“IMAASS”。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群众性、学术性的法人团体,是多学科、综合性的农业科技团体与农科学会的联合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自治区发展农业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团结和动员农业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自治区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学科发展,促进农科教结合,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我区农业现代化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是在内蒙古科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进行工作,本会接受中国农学会的业务指导,本会接受相关单位业务合作与支持,本会挂靠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22号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办公大楼6楼,邮编:01003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弘扬创新精神,促进自治区农业科学技术现代化。    

  (二)普及农业科学知识,传播和推广农业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农业科学教育活动,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

  (三)编辑出版农业科技刊物、科普读物和技术专著。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农业技术培训工作,促进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

  (五)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发展同区外、海外各类农业科技团体和农业专家的友好交往,选派出国研修人员和进修人员。

  (六)接受自治区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自治区、盟市、旗县的农业发展战略、农业科学技术政策和重要措施以及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决策论证;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和开发,承担科技项目的评估、科研成果和离退休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审等任务。

  (七)向党和政府反映农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举荐人才,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九)加强与所属团体之间的联系,促进学会事业的发展。

  (十)组织评奖、表彰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或相当技术职称的农业科技人员;

  (二)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农业科教或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自学成才,从事农业科教或农业管理工作五年以上者;

  (四)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和从事农业科研、教育、生产、组织管理等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六)热心学会事业发展,对学会工作大力支持和有贡献的农业企业家。

  团体会员:凡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履行交纳团体会费义务的,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均须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通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其他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本会组织的评奖、出国进修、研修、学术交流和科技考察等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资料;

  (四)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和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团体会员单位如果长期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表决成立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挂靠单位及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或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挂靠单位领导同意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科协审查和社团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蒙古农学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名盟市农学会和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盟市农学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处理理事长、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费;

  (二)捐赠;

  (三)挂靠单位资助;

  (四) 政府购买本会服务所得;

  (五) 自治区有关部门拨款;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学术活动、科普以及差旅费、办公经费等项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5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农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内蒙古自治区农学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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