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内蒙古自治区农学会 > 教育培训
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的若干思考
    2015-06-21    来源:农学会秘书处

  现代农业建设持续推进、农村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说到底,关键在人。当前,各地正在大力培育愿种地、会种地、种好地的新型职业农民,加快建设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工作实践中,如何在准确把握有关概念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工作着力点,如何在正确处理各种关系的过程中不断探索新办法,需要农民教育和农业农村人才工作者认真研究和回答。在此谈点个人认识。

  新型职业农民与农村实用人才概念内涵

  (一)新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是具有行业特征、专业特性、技术要求和时代特点的农民类别概念,它强调农民的行业属性,即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人;突出农民的职业要求,即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劳动者,而是文化水平、技能素质、经营能力相对较高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在新型职业农民概念出现之前,有两种提法比较普遍。

  一是新型农民。“新型农民”是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对应的概念,相对“传统农民”而言,强调的是时代性、现代性。当前,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对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要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关键是要实现农民的转变,核心是培养造就高素质的新型农民。2005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就提出,要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切实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培养新型农民的目标就是使传统农民具备一定文化素质,具有现代公民意识和农业职业道德,懂得并能运用现代农业技术和现代经营管理知识,满足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

  二是职业农民。“职业农民”强调农民的职业属性,突出农民的专业特点。这有两个背景,一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城乡二元分割政策,使农民成为一个身份概念,既包括从事农业的人,也包括不从事农业但户籍在农村的人;二是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民兼业化现象十分普遍。为了区别身份概念的农民,推动培育从事现代农业的专业农民,出现了专门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职业农民概念,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领办人及骨干。

  今后,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农业农村各类要素,仍将持续向工业和城镇转移,只有加快培养一大批新一代职业化农民,才能确保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有人力人才支撑,才能确保粮食安全和其他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这一概念将“新型农民”和“职业农民”有机地结合起来,适应了我国农村劳动力结构变化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形势,体现了农民从身份向职业转变、从兼业向专业转变、从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向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的新要求。新型职业农民就是职业化的新型农民,一般可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三类。

  上述三个概念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均属于不同农业发展阶段农民类别的概念。

  (二)农村实用人才。农村实用人才是人才类别的概念,指的是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为农村经济和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作出贡献,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者,他们中不少被老百姓习惯性称作“土专家”、“田秀才”。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和中组部、农业部、人社部、教育部、科技部《农村实用人才和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0号)均对农村实用人才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按照从业领域的不同,上述文件将农村实用人才划分为五种类型,即生产型、经营型、技能服务型、社会服务型和技能带动型。从目前农村实用人才各类型包含的对象看,可以把农村实用人才中的前三种类型归为新型职业农民,这样农村实用人才分类可以简化为新型职业农民、技能带动型人才(能工巧匠等)和社会服务型人才(农村科教文卫人才)。这样分类可以明确有关概念关系,便于工作方便和增强针对性。

  不管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还是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目的都是为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素质的劳动者,目标和任务完全是一致的,我们可以从概念区分他们,但不能纠缠这些概念而影响工作的推进。

  工作中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是伴随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趋势。只有实现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才能集中土地等有限资源进行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才能在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使一部分高素质的农民实现职业化。目前我国农村高素质劳动力大量外流、新生劳动力不愿务农现象普遍存在,需要创设相应政策加以改变。一方面,要做好农村劳动力转和留的统筹引导,既要把富余劳动力有效转移出去一批,也要采取有力措施留下一批,并把他们培育成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新型职业农民;另一方面,要注意加强农业后继者培养,通过向青年农民提供生产信息、农业企业注册、教育培训、职业发展规划、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贴息贷款安排等多方位服务,让农业后继者愿意学农、真心爱农、踏实务农,确保农业发展后继有人、人才济济。

  (二)农业职业教育与农民职业培训。职业教育是让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是为培养职业能力而进行的系统教育。职业培训是对准备就业或已经就业的人员进行某种职业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短期专门训练,目的是使受训者获得或提高某个方面的职业技能。进而言之,农业职业教育应是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的职业素质教育,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使受教育者不仅具有基础、系统的农业知识技能,还要有农业方面的宽广视野、综合管理能力、优良职业道德和诚信经营意识等。而农民职业培训侧重于提高农民的一项或多项技术和技能,大多是短期的一事一训,具有“短、平、快”特点。二者除了对象主体有所不同,其目标设置、内容结构、时间安排、方法手段、认定标准也有不同,应根据不同对象、不同阶段需求采取合适的教育培训方式,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绿色证书与其他涉农教育培训证书。证书是对农民教育培训效果的一种认可凭证,发放有必要,但过多会成为问题。过去我们发放过多种农民教育培训证书,如绿色证书、跨世纪青年农民培训证书、阳光工程培训证书,加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学历教育证书等,一度面向农民发放的教育培训证书种类很多。但由于多数证书缺乏含金量,证书发放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民并不重视。今后应把农民教育培训证书统筹起来,坚持有用、有序、有效并不断完善;证书发放应当十分审慎,要统筹规划,统一要求,规范程序,不能谁想发就发;要坚持少而精,成熟一个,发放一个,杜绝滥发。我们应按照既尊重历史又创新发展的原则完善农民教育培训证书制度。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发什么证书的问题,可以考虑把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与推进绿色证书制度结合起来。绿色证书制度有广泛的影响力,但近年来因各种原因没有深入推进。考虑到绿色证书的历史和影响力,可根据新的要求改进完善,赋予其新的内涵。可对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农民经认定合格的,发放绿皮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即新的“绿证”。新“绿证”的管理,包括监制、分级、认定、颁发、数量等等,要进一步研究细化,力求既科学规范、又简便易行。关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学历教育证书,都有相应规范的制度设计,我们应积极鼓励农业劳动者获取。对农村实用人才,暂不主张发纸质证书,可通过建立电子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

  (四)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投入的中央责任与地方责任。农业的基础性、公共性决定了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公益性。各级政府都应重视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强化政府职责,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稳定多元的投入机制。但我们应注意到,农业大县往往是经济弱县、财政穷县,开发农村人力资源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此种情形下,应强调中央投入责任,在做好示范引导工作的同时,努力拓宽中央财政投入渠道。例如,可以考虑把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纳入国家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也可以争取中央财政对粮食大县的奖励资金部分用于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奖补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而对于财力相对厚实的地区,则要切实把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工作作为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履行应尽的职责,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应该指出,不管是财政强县还是弱县,都应把农村人力资源开发作为一项重大战略,牢固树立科教兴农、人才强农的理念,建立专门政策机制,加大扶持力度,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为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人才基础和保障。

(建议您使用IE9以上版本浏览器访问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