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是全区蒙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和蒙医药医疗机构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医药政策和坚持蒙医蒙药、蒙西医结合的科研、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工作,为提高我区人民的健康水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为我区蒙医药事业的发展服务。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机关是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并接受内蒙古科协、内蒙古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学会承担以下任务(业务范围):
(一)举办蒙医蒙药、蒙西医结合等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积极组织各分会开展专题学术活动;
(二)协助编辑出版《中国蒙医药》等杂志和有关资料;
(三)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任务,举办各种培训班、学术讲座,推广蒙医蒙药、蒙西医结合学术成果,提高会员及广大蒙医蒙药、蒙医传统疗术、蒙西医结合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开展科学普及工作;
(四)参加有关国际、国内医学学术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际、国内有关学术团体和学者的友好往来,包括举办和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互派人员访问、讲学,交换学术刊物和资料等;
(五)组织会员对开展蒙医蒙药、蒙西医结合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六)加强人才及资源开发,发现和推荐蒙医蒙药、蒙西医结合人才;发现、推荐、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七)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积极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卫计委、蒙中医药管理局交给的各项任务;
(八)对会员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社会主义医德教育;
(九)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须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学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即可为本学会会员。
1、高等医药院校毕业或师徒出身,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蒙医蒙药、蒙西医结合工作,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2、热心学会工作,从事蒙医药医疗、教学、科研、预防、药物、编辑出版、生产经营以及组织管理等部门工作的其他机构人员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发展的卫生行政管理人员。
3、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蒙医药企事业单位,可接纳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优先参加本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和各种学习班,其学术论文优先在《中国蒙医药》杂志上刊登;优先取得本学会有关学术资料;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国内、国际会议和选派出席国内、国际会议等);
在享受上述权利的同时,团体会员还可要求本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可请求本学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及区内外、国内外学术会议;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本学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学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对实现蒙医药现代化,特别是开展蒙医蒙药、蒙西医结合等工作方面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在可能的情况下,积极为发展本学会事业捐赠和募集资金;
(八)团体会员还应积极协助本学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并积极为发展本学会事业捐赠和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随即撤消。
第四章 本学会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原则上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卫计委、内蒙古自治区科协交办的事宜;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本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审批,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十)决定召开全区性学术活动,组织编辑期刊等资料;
(十一)制定本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筹措本学会活动经费;
(十三)决定本学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于本学会理事人数较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原则上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选可连任,但连任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1/2以上理事通过,报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会费;
(二)有关部门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28日在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学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