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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学会章程

  20081219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学会,英文译名是Inner Mongolia Computer Federation, 英文缩写是IMCF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计算机及相关技术领域的科研、教育、开发、生产、应用和服务的个人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地方性非营利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在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努力团结计算机和相关技术领域有关专业人士,为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贡献力量。学会的宗旨是通过学会的活动,为计算机和相关技术领域有关的专业人士和学生的职业发展服务。学会倡导学术公正、独立和创新,致力于推动计算机和相关技术领域理论研究、技术、应用和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内蒙古大学计算机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二)组织开展对计算机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咨询建议;

  

  (三)参加国家或政府部门有关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相关技术项目的科学论证,提出咨询建议;

  

  (四)开展计算机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普及计算机知识,推广计算机技术,促进计算机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组织青少年计算机科技活动,开展计算机继续教育;

  

  (五)经业务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相关技术领域优秀科技成果及有成就的专业人士;接受委托,开展项目评估、学位论文评审、技术职务及职称的评审工作;

  

  (六)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计算机技术领域的成果鉴定及计算机领域工程教育认证和职业资格认定等工作;编辑、制定和审定有关计算机技术标准;

  

  (七)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计算机和相关信息技术技术领域的展览;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计算机方面的学术刊物、科技书籍、报刊和多媒体制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通过,由学会秘书长批准;

  

  (三)由学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本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七)积极宣传并参与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八)为本团体的发展献策出力;

  

  (九)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团体。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理事会条例、理事会选举条例、监事会条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制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审议理事会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    对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工作进行评价;

  

  (七)    决定本团体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授权学会内部机构审查会员资格;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议和批准学会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对于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会员、理事及其他相关人员作出处分决定;

  

  (十一)审议学会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可召集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参加的理事长会议。除学会规章有明确规定或得到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外,理事长会议职能仅限于对学会的事务进行研究和讨论,提出动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为人正派,坚持原则,学风优良;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遵守国家法律,无重大不良行为记录,具有与职务相称的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为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处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学会运营,主持学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领导秘书处各工作部门、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各工作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        聘任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根据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职位和贡献决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

  

  (六)        提出对为学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士和组织进行表彰的方案,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团体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经费(包括业务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司库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理事会审议后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和国家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12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20081219日由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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