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为内蒙古自治区化学学会,简称为内蒙古化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 Inner Mongolia Chemical Society,缩写为IMC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化学或与化学相关专业的科技、教育和产业工作者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化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自治区化学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民主办会、弘扬科学精神。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注重科学道德;维护科学尊严,反对伪科学,反对迷信;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和协作精神,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组织内蒙古地区的化学工作者,促进化学科学和技术的普及、推广、繁荣与发展,提高社会成员的科学素养、促进人才的成长,发挥化学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高新技术创新中的作用,为力争使内蒙古化学科学跻身我国先进行列而不懈努力。本会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化学会的业务指导并合作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内蒙古大学化学化工学院,邮政编码:010021。网址:http://xh.imast.org.cn/hxxh/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化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增进内蒙古化学工作者的联络和交流。加强与国际和国内化学学术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扩大内蒙古化学学科在国际和国内的影响。
(二)普及化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促进全区科学素养的提高。
(三)开展化学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工作,培养人才,推广先进技术;承担化学科技项目的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产品展示与展览、化学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活动。
(四)奖励、表彰内蒙古地区有突出贡献的会员。
(五)利用各种可能的合法渠道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指导并协助各盟市化学会开展活动。
(七)完成中国化学会和内蒙古科协安排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为会员。
(1) 高等院校本科或以上毕业,从事与化学相关的科研、教育、生产、管理的工作者。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上述水平者,热心化学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2) 在读优秀本科学生、研究生。
(3) 从事化学教育工作的中学教师。(4)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二)凡与化学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包括外资或合资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愿意支持本会工作者,可向本会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入会程序
由本人自愿提交申请,经本会按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查通过,在本会备案并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 获取本会活动信息的权利;
(四) 优惠参加本会主办的学术活动;
(五) 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性刊物和资料;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宣传本会宗旨,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 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各种活动及主办的各种出版物;
(四) 志愿缴纳规定的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籍管理
个人会员的入会申请、入会手续的办理及其会籍由本会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表决成立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审议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聘任或解聘名誉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四)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向理事长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经理事长授权,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
(一)会费;
(二)在本会章程规定的任务内开展各项活动的收入;
(三)内蒙古科协拨款;
(四)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五)挂靠单位的补助和资助;
(六)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社会团体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凡会章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文件相违的,常务理事会有权及时修改,再报会员代表大会追加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十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于2020年12月4日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内蒙古自治区化学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