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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护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护理学会。

  英文译名:Inner  Mongolia  Nursing  Association.

  缩写:IMNA

  第二条本团体是有志、热心于促进社会和谐的仁人志士、企业、其他组织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响应党和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弘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共建美好家圆的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良好风气,以全面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为己任,积极探索和践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本团体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楼301及328房间 邮编010017。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整体和谐的社会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会员采取各种形式在全社会唱响社会主义好这个主旋律,坚定只有共产党才能带领全国人民从胜利走向胜利,才能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才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理念。

  (二)走进社区、乡政开展扶贫济困,对因病因灾导致家庭困难者、或因贫困无法供养子女完成学业者给予支助。

  (三)响应政府号召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到企业、草原、农村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开展植树种草活动。

  (四)与自治区以及全国其他省、市自治区公益性社团开展交流合作,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做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团体活动,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内蒙古自治区护理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宣。

     (五) 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自治区护理领域中有一定知名度的副高以上职称的护理专家。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可以专兼职,秘书长为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届,连任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

  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予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予本团体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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